民政部、金融監管總局日前印發《養老機構預收費存管工作指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健全存管規則,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兩部門要求,養老機構應當在民政部門公布的本地區承接預收費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名單范圍內,自主選擇一家銀行開立唯一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并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存管協議。養老機構撤銷專用存款賬戶的,應當預先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報告存管資金處置等方案,自報告之日起,不得再向老年人收取押金、會員費。
存管資金的使用
養老機構原則上通過存管銀行收取押金、會員費。通過其他支付機構或者現金收取的,應當于收取當日(至遲次日)劃轉或者存入專用存款賬戶。
養老機構使用存管資金,應當向存管銀行發起支出申請,說明資金用途,并提供有關佐證材料。存管資金用于支付突發情況下老年人就醫費用的,存管銀行可以容缺辦理,養老機構應當于老年人就醫后7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佐證材料。
存管資金的退還
對符合養老服務協議約定和按照規定應當退費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向存管銀行提交退費申請,存管銀行核對相關信息后,應當于退費申請提交當日(至遲次日)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剩余費用。
資金異常流動情形
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出現大額交易、可疑交易、高風險交易、非指定用途交易等資金異常流動情形的,除辦理退費外,存管銀行不得為其辦理支出,同時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作出風險提示。其中,涉及大額交易、可疑交易、洗錢等情形的,同步報告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涉及非法集資的,同步報告地方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和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相關方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向存管銀行提供合法、真實、準確的證照及資料,有關證照及資料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存管銀行。因養老機構提供信息不真實、不合法、不及時導致的風險、損失與責任由養老機構承擔。養老機構不得利用存管銀行做營銷宣傳。
◎存管銀行的權利義務
存管銀行應當履行存管資金的管理責任,不得向養老機構收取額外的服務費用。存管銀行應當開發用于歸集養老機構資金收取、使用等信息的養老機構賬戶管理系統,并與民政部門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對接,及時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推送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資金收取、使用、退費等信息及相關分析報告,不得隱瞞、欺騙、篡改、拖延等。
存管銀行應當關閉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網銀交易,全部交易通過柜面或者存管銀行開發的專用存管平臺進行。養老機構每次發起支出申請,存管銀行應當進行支出后余額試算。試算發現支出后余額將低于風險保證金最低比例對應金額的,應當提示養老機構補足風險保證金,并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作出風險提示。
來源:央視新聞
編輯:聶臻臻 王潔鈺 李麗雪
一審:姜健 李敬友
二審:孫瑞永
三審:管延會














